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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补充协议部分无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27
 
深圳秋实弘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补充协议部分无效的公告
 
尊敬的私募基金投资者:
  为进一步保护秋实弘仕金宝 1 号私募投资基金、秋实弘仕
金宝 2 号私募投资基金、秋实弘仕信盈 2 号私募基金、秋实弘
仕信盈 3 号私募基金、秋实弘仕信盈 4 号、秋实弘仕信盈 5 号
私募基金等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公司依据《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特此公告:
  上述基金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涵义,
仅为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实现该投资目标,不承诺委
托财产不受损失。上述基金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的“起息日”、“到期还本付息”的表述,因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精神、基金合同不符,且容易引起歧义,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补充协议中关于“起息日”、“到期还本付息”的字样自始无效,但并不影响基金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基金合同主合同仍然有效。
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若有疑问,投资者可向本公司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
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秋实弘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